某市中级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某疫苗外企)是蓄谋制造了本案疫苗的缺陷,其行为是对中国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歧视,也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被上诉人系故意侵权。”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中国公民与某疫苗外企的侵权纠纷案二审及再审判决书。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该疫苗外企最终败诉。现在笔者对此案件做一个客观的还原:某儿童接种了某疫苗外企生产的,当晚浑身发痒,后续病情扩散,医院被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儿童监护人将该疫苗外企诉至法庭。外企辩称:1、本案疫苗质量合格,不存在任何缺陷;2、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所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结论显示,原告接种流感疫苗后发生的过敏性紫癜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涉疫苗是否存在缺陷?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法官发现:1、该进口疫苗产品在向英国、加拿大、新西兰、以色列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均已说明药品异常反应中存在过敏性紫癜,但唯独在中国没有告知。2、该疫苗《产品特性摘要》英国公证书,证明该疫苗外企对此药品存在过敏性紫癜、肾损害的异常反应早已明知,但其在中国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却未告知说明。3、该外企在加拿大该疫苗的《产品专论》,证明该外企对于此药品存在过敏性紫癜、肾损害的异常反应早已明知,但其在中国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却未告知说明。4、该外企在新西兰关于该疫苗的说明,证明该外企对于此药品存在过敏性紫癜、肾损害的异常反应早已明知,但其在中国提供的产品说明中却未告知说明。5、该外企在以色列关于该疫苗的说明,证明该外企向以色列提交的药品说明异常反应包括亨诺克—舍恩莱因紫癜,××例伴有短暂性肾损害。6、中国年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数据分析,证明过敏性紫癜学术名称为亨诺克—舍恩来因紫癜。7、现代预防医学,证明该外企对其生产及销售的药品存在严重异常反应——过敏性紫癜是明知的,但即便之前已有案例,该公司仍然未在其药品说明书中将此情况予以注明。8、国产同品种疫苗说明书,证明该两家中国公司在药品说明书中异常反应明确说明,极罕见异常反应包括过敏性紫癜,出现过敏性紫癜反应时,应及时就诊,应用皮质固醇类药物给予抗过敏治疗,治疗不当或不及时有癫痫,但该外企在说明书中的异常反应中未注明过敏性紫癜,更未注明发生时的治疗措施。9、涉案疫苗说明书,证明该外企本案事故发生后过去已经四年了仍然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异常反应包括过敏性紫癜,更未注明发生时的治疗措施。尽管该疫苗外企在本案中提供了《批签发合格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无专家签名)。但法院综合该产品在国外的产品说明书情况,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在国内市场刻意隐瞒“过敏性紫癜“这一不良反应,蓄谋制造了本案疫苗的缺陷,其行为是对中国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歧视,也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被上诉人用掩盖科学真相的方法诱导受种者接种,系故意侵权,其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本案发生在年末,最终的再审判决是在年8月份,均发生在我国《疫苗管理法》生效之前。其实,外企涉嫌对国内市场的歧视在各个行业也算屡见不鲜。譬如“减配门”、“提价门”等门事件层出不穷。这体现出一些外企对待中国市场的态度和初衷存在严重的错误。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具体表现为排斥性的意识、态度和行为,及引起消费者自我感知的消极体验。年8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行政命令:将在45天内禁止任何美国个人及企业与TikTok母公司字节跳动进行任何交易,在45天内禁止美国个人及企业与腾讯公司进行与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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