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渐凉,请你照顾好自己」
都说看病贵看病难,
一旦生了大病重病,
高额的医药费让人难以接受。
不过,小编听说一个好消息,
苏州大病保险将要做调整了!
原来仅针对特困人员的自费费用保障,
将扩展至全体参保人员!
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正式发布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年11月30日印发该意见。意见将于年1月1日起实施。
下面,小编为大家细说一下该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有8项内容,明确了本市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筹资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承办服务、监督管理、执行时间和范围。
1、参保对象
参加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即全面覆盖所有参保人员。
2、缴费金额
年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筹资标准如下:
参保职工
参保居民
医
保
基
金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元/人·年划转(其中20元从个人账户划转;50元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元/人·年划转(其中20元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筹集)
财政
40元
40元
合计
元
元
在总计每人每年元的筹资中,个人需要负担20元,其中参保职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居民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支付。
3、保障及待遇
原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包括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其中年度救助保障的是全体参保人员数额较大的自负费用,自费救助针对的是参保人员中的特困人员数额较大的住院自费费用。新的大病保险意见将原仅针对特困人员的自费费用保障扩展到了全体参保人员,并将保障的医疗类型从仅限住院扩展到了门诊住院合计,即全体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可由大病保险按规定补偿。
自负费用是指按《关于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用语含义的通知》(苏人保医〔〕13号)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在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内或符合医疗保险限制规定的费用由各类医保基金按规定的额度或比例结付后由参保人员负担的费用。
合规自费费用是指按《关于规范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用语含义的通知》(苏人保医〔〕13号)规定的自费费用中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费用。大病保险目录参照原自费救助目录范围,按照“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价格合理、无有效替代”的指导原则进一步细化,具体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确定。合规自费费用的产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
4、报销比例
年市区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如下: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达到元的,大病保险补偿元,超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30%-40%的比例支付;
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合计超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50%-80%的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按照《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苏民助〔〕12号)中对于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众倾斜的要求,意见(草案)将《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实时救助人员的大病保险自负费用起付标准降低至元,各费用段支付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
5、承办方式
大病保险由通过政府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医疗费用,自费用即时结算之日(零星报销的自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完成之日)的次月底前将大病保险补偿款发放至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因新老政策衔接、年年度救助待遇发放时间和医保年度清算等问题,年1-3月份的大病保险待遇统一在4月发放,即在4月底前完成大病保险的首次待遇发放工作。
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出新政根据我市明年即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以及近年来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日前,市政府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稿)》。办法增加了五类救助对象,部分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由原享受的年度救助调整为实时救助,专项救助比例由原自负费用的70%提高至75%。
据介绍,此次新增的五类救助对象分别为孤儿、临救大病人员、精减退职职工、参核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人员等。这五类对象在原有的救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中实际已覆盖,办法修订稿按照关于医疗救助的最新要求将这些对象作为单独类别的特困人员列出,以便更好地实现精准扶贫。
据悉,由于原年度救助拓展成为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方式和专项救助比例也得到了相应调整。救助方式方面,办法修订稿将自费救助并入实时救助,原待遇标准不变。即特困人员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原有的自负费用可实时享受救助减免外,符合大病保险目录的住院自费费用也可实时减免,进一步减轻了特困人员就医的垫资压力。
专项救助比例方面,由原自负费用的70%提高至75%。同时采用与大病保险补偿额比较补差的形式,即如果低收入人员当年度获得的大病保险补偿不足其自负费用的75%,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至75%;大病保险补偿额超过自负费用的75%的,专项救助不再补偿。同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专项救助与实时救助规定的,享受实时救助待遇,不重复享受专项救助待遇。
据悉,该办法将于年1月1日与苏州大病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苏州市初三学生可免费接种麻风疫苗大病医保的制度完善,对我们苏州参保市民来说是件极好的事情,除此之外,小编还发现另外一个好消息,本月开始,苏州开展初三学生麻风疫苗加强免疫接种活动,苏州作为江苏首个城市开展的这项工作,同时也是健康城市“”行动计划一项重要内容,首批参加中考体检的姑苏辖区中学医院北区体检中心接受疫苗接种。
此次接种活动由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联合组织,只要是我市初中三年级在校学生,健康状况良好,无麻风疫苗疫苗接种禁忌均可接种。
▽接种人数
首批接种的是姑苏区在校初三年级学生,共多名。苏州其他地区也将陆续开展初三学生的麻风疫苗的免费接种工作。苏州部分地区将选择麻风腮疫苗用于初三学生加强免疫接种。
▽接种时间
医院北区体检中心参加中考体检时,进行免费接种。姑苏辖区学校学生如未能在体检时完成接种,拟定于本学期末由学校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进行补种,具体时间安排由学校另行通知。
▽疫苗品种
此次接种使用的疫苗为麻疹风疹联合减毒疫苗,属第一类疫苗,实行免费接种。疫苗由各市、区疾控中心统一采购后配送下发到相关接种单位。
为什么对初三学生实施麻风疫苗加强免疫接种呢?市疾控中心相关专家表示,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措施。
麻疹和风疹均属于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感染后可出现发热伴出疹症状。麻疹传染性较强,部分麻疹病人可并发肺炎、中耳炎、喉-气管炎、脑炎等。
孕妇早期感染风疹病毒后,虽然临床症状轻微,但病毒可通过胎盘屏障感染胎儿,导致先天性风疹综合征,可表现为先天性胎儿畸形、死胎、早产、耳聋、白内障、先天性心脏病等。
下列情况不能接种1、已知对疫苗所含成分过敏者;
2、曾患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阿瑟氏反应、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严重过敏性疾病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严重慢性疾病者;
4、曾患或正患多发性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脑病、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或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
以下情况要暂缓接种1、发热、急性疾病或处于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期的,待病愈后再行接种;
2、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或免疫球蛋白治疗者,待停药3月后再行接种;
3、已接种其他减毒活疫苗,需间隔28天以上才能接种麻风疫苗;已接种其他灭活疫苗,需间隔14天以上才能接种麻风疫苗。
接下来,苏州市政府还将对65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免费接种23价肺炎疫苗、对适龄儿童免费接种水痘疫苗,目前这几项工作正在积极筹备中,赶快把这些好消息告诉身边的人把!苏州人的保障正在逐渐完善,我们生活在苏州的每个人感同身受,让我们好好的期待以后更美好的苏州生活吧!最后,近日天气渐凉,流感多发,大家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哦!
指上姑苏综合整理
来源:苏州日报、苏州新闻、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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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唐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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